第四条 巾帼志愿服务者基本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十四至十八周岁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妇联组织的相关规定。
(三)根据自身愿望和条件,从事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工作后,方可正式成为一名巾帼志愿者。
第五条 巾帼志愿服务者权利:
(一)获得巾帼志愿服务的相关信息;
(二)参加巾帼志愿服务活动;
(三)接受相关的巾帼志愿服务培训;
(四)要求获得从事巾帼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五)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相关法律法规及妇联组织赋予的其它权利。
(七)有自愿加入或者退出的权利。
第六条 巾帼志愿服务者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妇联组织的相关规定;
(二)自觉维护妇联组织和巾帼志愿者的形象;
(三)不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保守巾帼志愿服务对象的隐私和秘密;
(四)履行巾帼志愿服务承诺,服从组织安排;
(五)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行为);
(六)相关法律法规及妇联组织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九条 巾帼志愿服务范围主要包括:
(一)宣传普及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及其相关知识;
(二)弘扬文明新风,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引领广大妇女开展文化娱乐和体育健身活动;
(三)对困难家庭进行爱心帮扶,提供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
(四)调解家庭、邻里矛盾纠纷,和睦家庭、邻里关系;
(五)对农村妇女开展实用技术培训;
(六)开展妇女就业创业指导;
(七)开展妇女维权法律援助服务;
(八)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九)开展环境保护、灾害救助志愿服务;
(十)开展社区服务、大型社会活动志愿服务;
(十一)其他公益活动。
第十条 巾帼志愿服务理念:奉献他人,提升自己。
第十一条 巾帼志愿服务宗旨:立足基层,面向家庭,见诸日常,持之以恒。
第十二条 巾帼志愿者的行动口号为“爱心、奉献、服务、互助”。
第十六条 市直单位、中央和省驻莞单位的申请人,以及社会各界有志于从事巾帼志愿服务的热心人士可根据各级妇联组织发布的招募巾帼志愿者信息,根据自身特长,到本单位妇女组织进行登记,或通过东莞女性网(http://dgwomen.dg.gov.cn/)下载《东莞市巾帼志愿者登记表》,填写后报妇联组织进行登记。各镇街的申请者可到所在镇街妇联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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