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
东莞市女企业家协会(ASSOCIATION OF WOMEN ENREPRENEURS OF DONG GUAN CITY ),缩写:D.G.A.W.E.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由全市各镇(区),省、市属各战线的女厂长、女经理自愿结合的群众团体,是市妇联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团结和组织全市各条战线、各部门的女厂长、女经理,关心、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提高素质,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总目标,紧紧抓住“服务党的中心、服务企业和女企业家”的宗旨,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增强综合服务功能,为推动我市经济繁荣、两个文明建设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接受市妇联、市民间组织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镇万寿路76号。(办公室设在市妇联)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组织动员女企业家认真学习贯彻党在各个时期的方针、政策。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研讨会等,帮助女企业家提高综合素质和领导经济工作水平。为我市经济发展更上一层楼,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作贡献。
(2)推动企业改革和企业管理方面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女企业家工作的热点、难点,组织会员学习和推广国内外企业现代化管理的成功经验与科学管理知识,增强女企业家(企业经营者)法律意识,引导女企业家(企业经营者)学法、守法,依法规范自身行为,促进女企业家队伍成长。
(3)有计划举办报告会、各种讲座和短期培训班,帮助会员提高科学技术水平和现代企业管理水平。
(4)加强同市及国内同行的友好联系,沟通信息,交流管理和技术经验。
(5)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供经济信息、学习资料,技术业务咨询服务。
(6)根据会员要求,组织各种文化、娱乐、旅游、联欢及参观学习活动。
(7)关心会员的生活、婚姻、家庭,呼吁推动社会和各有关方面为她们提供有效服务,为其排忧解困。
(8)加强协会的整体网络功能。总结宣传表彰优秀女企业家和先进协会工作者,提高女企业家的社会地位,扩大女企业家协会的影响力,增强协会的凝聚力,促进协会的自身发展。
(9)培养、选拔、推荐企业优秀妇女人才,不断健全我市女企业家人才库,通过各种渠道推荐到党委、政府、参政、议政机构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东莞市省、市属各战线、各镇(区)乡镇企业的女厂长、女经理承认本会章程,均可提出申请,由本理事会批准后始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和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2) 必须是公司级以上的企业;
(3) 必须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港、澳、台商企业、民营企业等女厂长、女经理。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 向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2)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和优先取得各种有关资料的权利。
(3)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的权利。
(4)有权反映有关本人和其他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活动。
(4)依时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与辞职
(1)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牌匾及会员证书。
(2)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3)会员当选为正副会长或正副秘书长的,如要辞职,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牌匾及证书。
(4)正副会长、秘书长不交纳会费或一年内有70%不参加本会会议和活动的视为失职,作自动辞职处理。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它的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产生理事会。
(3)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制定活动计划。
(4)选举或增选理事会理事。会员大会一年举行一次会议。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60%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制定工作活动计划
(3)筹备召开下届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负责行使理事会的职责,由正副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根据实际需要由各分会开展活动。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本行业领域内或社会上有较大影响,在协会里也有较大影响力;
(3)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2)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经费来源
(1)通过各分会、会员及各种渠道筹集经费。
(2)会员缴纳的会费
(3)接受各方面捐赠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通过后15天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会提出终止动议案。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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